- 首頁 > 政務公開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02法規規章和規范
- 索 引 號:QZ01305-0200-2025-00009
- 備注/文號:泉鯉城管規〔2025〕2號
- 發布機構: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0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鯉城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實際,對《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一項制度進行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原《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十三項制度的通知》(泉鯉城管〔202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1.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2.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規范
3.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4.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5.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6.鯉城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7.鯉城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回避制度
8.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9.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規定
10.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11.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員管理規定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第一部分 一般規定
一、為規范執法行為,保證城市管理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實施,確保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順利開展,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鯉城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三、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適當、規范的原則。
四、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一般由行為發生地的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管轄。
六、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應告知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處理。
七、兩個以上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管轄。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區城管局指定管轄。
八、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案件登記制度。
在具體行政行為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承辦人員應將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文書、圖表、視聽資料等按下列順序編目分類:
(一)卷宗封面;
(二)卷內備考表
(三)卷宗目錄;
(四)立案審批表;
(五)調查、詢問、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證明材料等;
(六)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七)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
(八)陳述、申辯及聽證等材料;
(九)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材料;
(十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
(十二)行政強制、代履行等材料;
(十三)執行情況記錄;
(十四)行政復議決定書或者判決書、裁定書副本;
(十五)結案報告、銷案報告;
(十六)其他有關材料;
(十七)卷宗封底。
編目分類完畢應按國家行政機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
九、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檢測、檢驗、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二部分 檢查程序
十一、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在其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檢查事項。
十三、現場勘驗檢查,應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場的,可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1至2人見證;勘驗檢查時,可對現場進行測量、拍照、錄音、錄像、抽取樣品、詢問在場人;勘驗檢查應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載明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對象、內容、結果,勘驗筆錄經相對人或其代理人閱核后,由勘驗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部分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十四、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五、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十六、簡易程序按以下步驟實施:
(一)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復核,理由成立時應予采納;
(四)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五)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十七、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
當場收繳的罰款,執法人員應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在二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或者繳費系統。
十八、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三日內報所屬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備案。
第四部分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十九、除第三部分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其他的行政處罰案件按一般程序處理。一般程序依照以下步驟實施: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案件告知;
(四)組織聽證;
(五)行政處理決定;
(六)送達;
(七)執行。
立 案
二十、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核查,情況復雜確實無法按期完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執法檢查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屬于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檢舉、投訴,屬于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三)有關部門移交處理,屬于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人民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及其他途徑所反映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屬于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職責范圍內,經查明情況屬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十一、屬于立案范圍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序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二十二、對有關部門書面移交處理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或不接受移送的,應自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告知移交部門。
調查取證
二十三、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證據一般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立案前核查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十四、執法人員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以拍攝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由供件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
二十五、案件調查時,應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調查人閱核后,由被詢問人和執法人員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二十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二十七、先行登記保存的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一式兩份,標注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保存地點等信息,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份交當事人收執。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文書中注明,并通過錄像等方式保留相應證據。
二十八、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
(二)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予以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三)需要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四)需要檢測、檢驗或鑒定的,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和鑒定;
(五)需移送至相關部門作為證據材料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移送理由及相關接收部門;
(六)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或者不應予以扣押、查封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將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二十九、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所在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向有關部門發出征求意見書、協助認定賠償額函、協助技術鑒定(檢測)函或案件移送函:
(一)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必要時征求業務主管部門意見的;
(二)責令違法行為人賠償損失或需根據賠償額作出處罰決定,需要有關業務部門或相應的中介機構認定賠償額的;
(三)對違法行為需作技術鑒定或者檢測的;
(四)違法案件不屬受理范圍,需移交有關部門的;
案件告知
三十、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情況、處罰決定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屬于聽證范圍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十一、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記錄、復核并歸入案卷。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自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文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聽證程序
三十二、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擬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二)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或沒收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沒收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四)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按照《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實施。
行政處理決定
三十三、執法人員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作出處理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三十四、調查或聽證程序終結,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處罰;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五、有下列情況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進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五)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或沒收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沒收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況。
三十六、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對于本規定第二十九點所列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同意補辦有關手續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責令當事人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二)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根據有關部門和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認定的賠償數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責令當事人繳納賠償金,并將相關資料移交有關部門。
三十七、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日期并加蓋公章。
三十八、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三十九、對相關部門移送處理的案件,作出處理決定之后,應在作出處理決定五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該案件的部門。
四十、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送 達
四十一、送達法律文書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四十二、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若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應在送達回證上注明其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簽收的,應提交受送達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法律文書后,及時交受送達人簽收,送達日期為送達回證上的日期。
四十三、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受托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十四、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四十五、當事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簽訂確認書,準確提供用于接收法律文書的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或者即時通訊賬號,并提供特定系統發生故障時的備用聯系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告知執法機關。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通過電子方式送達的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提出需要紙質文書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提供。
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遞送達。郵遞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十六、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本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也可以根據需要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告或者在受送達人住所地、經營場所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記明原因和經過。
執 行
四十七、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四十八、除應當場收繳的罰款外,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福建省非稅收入收繳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四十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依法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組織強制執行;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十、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五十一、除依法應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當按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五十二、除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五十三、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的,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部分 行政強制措施
五十四、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程序規定,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由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蓋章。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依法作出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五十五、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本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五十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三十日內(延長期限后不得超過六十日)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六部分 其它規定
五十七、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執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視情節輕重依職權或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五十八、本規定有關“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違法線索核查“十五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部分 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執法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適用本規范。法律、法規、規章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
三、本規范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履行城市管理領域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本規范所稱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是指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城市管理執法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四、城市管理執法應堅持黨的領導、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等基本原則,推動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自覺接受監督。
五、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將普法教育貫穿于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引導企業和群眾依法經營、自覺守法。
第二部分 著裝儀容
六、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執勤、執法等工作時間,應當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并按照規定成套規范穿著,佩戴標志標識,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同季節的制式服裝不得混穿,不同標志標識不得混戴。
(一)日常辦公時,一般根據季節著執勤服或夏裝制式襯衣;
(二)執行值勤、執法、訓練等任務時,一般根據季節著執勤服、夏裝制式襯衣或防寒大衣;
(三)參加重大會議或重大活動時,一般著常服或按通知要求著裝;
(四)著常服時佩戴硬質肩章、領花、胸徽、胸號;著執勤服時佩戴軟質肩章、胸徽、胸號;著夏裝制式襯衣時佩戴軟質肩章、胸徽、胸號;著防寒大衣時佩戴套式肩章、軟質胸徽、胸號;
(五)著制式服裝時,除在辦公區或者其他室內不宜戴制式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制式帽。戴制式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帽飾帶保持水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七、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保持頭發整潔,不得染彩發。男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燙卷發、剃光頭、蓄胡須。留長發的女性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束發,發辮不得過肩。
八、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赤腳,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標志標識或飾品。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三部分 行為舉止
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儀表端莊、精神飽滿、舉止文明、行為得體。
十、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吸煙、嬉笑打鬧、高聲喧嘩、吃零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隨意席地坐臥;不得使用電子娛樂產品、玩手機。
十一、非工作需要,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著制式服裝進入經營性娛樂性場所。
十二、未經單位批準,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穿著制服參加各類電視或者網絡選秀及其他娛樂性節目;不得參與拍攝、制作影視作品或者演出等;不得穿著制服在網絡平臺開展直播活動。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在網絡平臺發布惡意抹黑、丑化城管形象的視頻。
十三、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在工作期間飲酒,不得酒后駕車,不得酒后值班(備勤)、執勤、執法。
十四、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接待群眾、解答咨詢、辦理信訪投訴時,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時回復,不得無故推諉或拖延,不得用冷、硬、橫、蠻的態度對待辦事群眾。
第四部分 執法用語
十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做到用語規范文明,態度和藹誠懇,表達通俗準確。不得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侮辱、威脅性語言,不得訓斥行政相對人。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一般使用普通話,也可根據行政相對人實際情況,使用便于溝通的語言。
十六、現場檢查用語:
(一)表明身份。用語示例:你好。我們是××城市管理部門(或××機關、單位)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出示證件)。
(二)告知權利義務。用語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今天依法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請積極配合。你(單位)享有以下權利:執法人員少于2人或者所出示的執法證件與其身份不符的,有權拒絕調查;依法享有申請回避以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同時,你(單位)具有協助行政機關檢查的義務。執法檢查中,我們將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要求,確保本次執法檢查透明、規范、合法、公正。
(三)告知檢查內容。用語示例:今天對你(單位)進行執法檢查的內容是××,請予以配合。
(四)要求說明情況。用語示例:請你(單位)說明××有關情況。
(五)要求提供有關文件材料。用語示例:根據《××》第××條規定,請你(單位)提供××文件材料,對涉及你(單位)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我們將依法為你(單位)保密,請予配合。
(六)責令改正。用語示例:經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的行為,違反《××》第××條的規定,根據《××》第××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或在××日內改正)。
(七)要求行政相對人在《現場勘驗(檢查)記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上簽字。用語示例:這是《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請仔細閱讀核對,如無誤,請在此處簽字確認并捺印。
(八)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告知拒簽后果。用語示例:請你(單 位)再次考慮是否簽字,如果你(單位)拒絕簽字,我們將記錄在案,依法處理。
(九)行政相對人妨礙公務時,告知具體法律后果。用語示例:請保持冷靜!我們是××城市管理部門(或××機關、單位)執法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你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妨礙公務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十)疏散圍觀群眾。用語示例:請保持冷靜!我們是××城市管理部門(或××機關、單位)執法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請大家支持我們的工作,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通行安全。
十七、行政處罰用語: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用語示例:經查明,你(單位)存在×××行為,違反了《××》第×條規定,根據《××》第×條及《××裁量細化標準》第×項×檔規定,我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如對處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單位進行陳述和申辯,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這是《行政處罰告知書》,請你簽收。
(二)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用語示例:我們就××一案聽取了你(單位)的陳述申辯,這是《陳述申辯筆錄》,請仔細核對,如無誤,請簽字確認并捺印。
(三)聽證告知。用語示例:如果你(單位)對我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可在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我單位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四)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用語示例:經查明,你(單位)存在×××行為,違反了《××》第×條規定,根據《××》第×條及《××裁量細化標準》第×項×檔規定,我單位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請你簽收。
(五)行政相對人拒絕簽收,告知拒簽后果。用語示例:由于你(單位)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將請見證人見證并簽字,按照規定將作留置送達,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六)告知救濟途徑。用語示例:如果你(單位)對本次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八、行政強制用語
(一)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場告知行政相對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用語示例:經檢查,你(單位)×××情況違反了《××》第×條規定,根據《××》第×條規定,我單位現決定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銷售、轉移、損毀、隱匿上述財物。
(二)對擬查封物品的具體情況認真清點核實和確認。用語示例:這是我們制作的《查封(扣押)決定書》與《查封(扣押)場所(設施、財物)清單》,請仔細清點,確認無誤后,請你在此處簽名確認并捺印。
(三)告知救濟權利。用語示例:如果你對我單位查封、扣押決定有異議,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依法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應告知行政相對人并說明理由。用語示例:因×××案情×××原因,按照《××》法第×條規定,需依法延長查封扣押期限×天,這是《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請你簽收。
第五部分 執法裝備
十九、區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執法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配備執法裝備,保障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依法履行職責。
執法裝備包括執法交通類、執法取證類、通信類、防護用具類和其他類等用于保障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相關裝備。
二十、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執法裝備資產管理和使用登記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執法裝備性能良好。建立健全執法裝備管理臺賬,做到賬物一致,責任到人。
二十一、執法交通類裝備管理要求
執法車輛應當由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按規定進行定期保養,保持車況良好、整潔,標志標識清晰明顯,杜絕帶病出車。
使用執法車輛時,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文明行車。停車固守時不得影響交通,非公務需要不得將執法車輛停在酒店、娛樂場所及其他不宜停放的地點。執法車輛應安裝行車記錄儀,行駛中確保實時開機。
在執法車內不得有躺臥、打瞌睡、將腳置于方向盤上等行為;執法車輛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公車私用。
二十二、執法取證類裝備管理要求
執法記錄儀、車載取證設備、攝像機、照相機、數碼錄音筆等裝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取證后的證據資料應及時保存,不得隨意刪除和修改,并按期限要求留存證據。
執法記錄儀收集的音視頻資料,應傳輸至執法記錄儀工作站(信息數據庫)或其他存儲介質妥善保管。現場執法音視頻資料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六個月;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與案件保存期限相同;處置現場突發事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的案情的,應當永久保存。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損毀聲像信息及相關內容。
二十三、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將執法裝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內容作為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重要培訓課程,確保執法人員會操作、會使用、會維護。
第六部分 應急處置
二十四、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
二十五、遇到暴力抗法情形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立即停止現場執法活動,做好自身防衛,控制現場事態發展,避免危害擴大,同行執法人員應當建立協防警戒,疏散周邊群眾;及時撥打110報警,按照應急預案向上級機關報告,全程打開執法記錄儀,同行執法人員從其他角度對現場進行攝像取證,確保完整、準確、不間斷記錄執法現場情況。
二十六、行政相對人突然昏厥、發病或在逃離執法現場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立即停止現場執法活動,根據需要立即通知醫療急救部門進行救治;做好突發事件的現場保護,立即撥打110報警,由公安機關處置,并將現場情況按照應急預案向上級機關報告;做好現場的攝像取證工作,并及時收集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二十七、行政相對人采取下跪、抱腿等方式阻礙執法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繞至其身體側面,彎腰或下蹲攙扶其進行勸說。若行政相對人始終不聽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行為已經涉嫌妨礙公務,全程做好現場的攝像取證工作,穩定其情緒繼續進行勸導。
二十八、行政相對人或其親屬以自傷、自殘等極端方式阻撓執法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停止執法活動,盡力穩定其情緒,呼叫增援的同時撥打110報警,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二十九、群眾圍觀拍攝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注意言行舉止,不強行干涉群眾拍攝行為。
面對不清楚事實真相的圍觀人群議論或起哄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講明實際情況及執法依據,態度溫和誠懇,安撫群眾情緒,爭取群眾理解;面對不聽勸阻持續起哄污蔑執法人員、干擾執法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告知其行為將可能涉嫌妨礙公務,要求其立即停止起哄行為,并對其行為進行取證。
三十、突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人身傷害事件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立即停止現場執法活動,立即撥打110報警、撥打120急救電話,盡可能控制現場,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立即按照應急預案報告上級機關,緊急啟動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預案,收集重要的現場證據。
三十一、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建立突發網絡輿情工作應急預案,一旦發現網絡輿情,要按照應急預案啟動應對機制,迅速組織調查實情,按照輿情情況分級分類處置。
經查證,屬現場執法不當引發嚴重負面輿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處置情況。
第七部分 工作紀律
三十二、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堅持秉公執法、廉潔辦案,不得辦人情案、關系案,不得為行政相對人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三十三、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借行政執法之名收受不正當費用,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現金和有價證券等。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接受有礙公正執法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變相由行政相對人支付費用的服務和消費事項。
三十四、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扣押和罰沒的財物。
三十五、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等。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一、為保證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實施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不予處罰的權限。
三、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規則。
四、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按照合法合理、過罰相當、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錯誤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六、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裁量權時應按照《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以下簡稱“細化標準”)自行制定并正式印發的行政處罰裁量細化標準執行。
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二)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經告誡、勸阻或者責令整改之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作虛假陳述的,或者轉移、銷毀、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面較廣或后果惡劣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十、《細化標準》“違法情節和后果”一欄中涉及違法次數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次數;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燃氣、供水等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次數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次數。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細化標準》“違法情節和后果”、“裁量標準”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十二、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除,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十三、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尚未制定裁量標準的,或者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等原因導致已制定的標準無法適用的,應當經集體討論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細化標準》時發現上述問題的,應及時向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報告。
十四、行政執法機構在案件處理審批件中,建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要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十五、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采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在案件卷宗中予以說明。
十六、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上級機關應當不定期對下級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十七、由于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或者修訂的,原則上在三個月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執行標準。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一、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公示適用本制度。
三、行政執法公示是指局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環節,將與行政執法相關的信息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
依申請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適用本制度。
四、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五、主動結合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通過局門戶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公場所顯示屏、服務窗口、公示欄等平臺向社會主動公開以下內容,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信息。行政執法主體信息包括名稱、執法性質、法定代表人、管轄范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包括持證執法人員的姓名、單位、執法證件編號、執法類別、執法區域等內容。
(二)根據權責清單內容,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明確職權名稱、執法類別、執法主體、承辦機構、執法依據、實施對象和辦理時限等內容。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單位職責權限,編制并公開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行政服務指南,明確執法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審批機構、受理條件、辦理時限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表明身份。
根據有關規定配備制式執法服裝、行政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機關,其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七、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要按規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建立行政執法決定說明理由制度,推行說理式執法,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或處理。在采用一般程序辦理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決定文書中,要對證據采信、依據選擇和自由裁量三個方面予以重點說明。
八、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其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或者公示執法決定摘要的方式進行。
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財產的信息及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處罰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信息應進行隱名處理。
十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正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不予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向實施公示的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異議,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異議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不予更正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十三、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局應在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按照本規定予以公布。
十四、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一、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指的是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文字記錄方式指采用書面材料、電子數據等進行的記錄。音像記錄方式指采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進行的記錄。
四、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
五、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六、啟動行政執法一般程序的,由執法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報批立案。情況緊急的,可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并在24小時內補報相關程序。
立案審批表應載明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其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載明法制機構意見。
七、開展調查取證的,應制作詢問筆錄,載明執法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筆錄經被調查人閱核后,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的,應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制作聽證會公告、聽證筆錄;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的,應附上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采取現場勘驗(檢查)、聽證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采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九、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并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
十、音像記錄過程中,因天氣惡劣、設備故障、設備損壞、電量或者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造成音像記錄中斷的,應當在重新開啟設備后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無法繼續記錄或者記錄信息丟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行為結束后立即向本機關負責人報告,說明并記錄有關情況。
十一、實施簡易程序的,應當記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內容、時間;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復核意見;當場送達處罰決定的,應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留存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十二、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郵寄送達的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憑證和回執;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十三、采取強制執行的,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按照法定形式進行強制拆除公告。公告期限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制作催告書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做好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及復核、處理意見的記錄。經催告仍不按期履行行政執法決定,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或強制執行申請,做好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十四、執法人員應當做好文字和音像記錄的收集歸檔工作,文字應在24小時內記錄,特殊情況經領導同意可以在2個工作日內記錄(現場發生糾紛沖突或突發事件的除外);音像記錄應在24小時內導出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專用電腦,特殊情況經領導同意可以在2個工作日內導出(現場發生糾紛沖突或突發事件的除外),防止資料滅失。
十五、應指定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和執法記錄儀的管理使用,并將記錄資料導入到具有當事人、發生日期、發生地點、事件類型等可以索引的數據庫。
十六、執法人員不得擅自保管文字和音像記錄,要確保原始執法記錄內容的真實、完整,不得刪節、修改、弄虛作假,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公開執法記錄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執法記錄,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十七、對執法檢查時僅實施引導、勸導、糾正,且未產生糾紛矛盾的,有關文字和音像記錄保存期限為一個月;對屬于突發性、群體性事 (案)件的、發生矛盾糾紛的、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復雜案件的、當事人對執法提出異議并可能投訴的、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的現場處置,應按規定歸檔并長期保存文字和音像記錄。
十八、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與執法文書一起形成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歸檔、保存。
十九、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的。
鯉城區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對其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三、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確定具體法制審核股室,并配備相應法制審核人員,負責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在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征求本行政執法機關法律顧問、專家的意見。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五)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或沒收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沒收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況。
五、行政處罰、行政許可具體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證據;
(三)相關依據;
(四)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意見;
(五)經過聽證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其他相關材料。
六、法制審核股室就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是否適格;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合法、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四)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核的其他內容。
七、法制審核股室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十日內審核完畢。
八、法制審核股室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處罰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補充調查;
(三)對適用依據不準確、處罰不當、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改正;
(四)對超出法定權限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
承辦機構應當對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承辦機構不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再次向法制審核股室提出申請,意見無法統一的,應當及時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研究。
九、法制審核股室作出的法制審核意見、建議應當隨案件卷宗保存。
十、違反本制度規定,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告等材料,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本規定中“十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鯉城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回避制度
一、為了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保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回避制度適用范圍包括:
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為。
三、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行政執法事項與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
(三)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回避的。
四、符合回避條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行政執法人員未申請回避的,所在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其所在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申請回避。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當事人應當在調查取證前口頭或者書面提出回避申請。行政執法人員所屬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所屬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分管負責人決定;分管負責人的回避由所屬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主要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部門決定。
七、申請或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是否回避的決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執法工作。
八、決定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參加案件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
九、行政執法人員明知應當回避而未回避,按照《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對過錯行為人進行處理。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一、為加強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城市管理違法案件,確保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成立以負責人為組長的集體討論小組,對下列情形集體討論決定:
(一)適用聽證程序的;
(二)適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
(三)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四)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影響較大的案件。
三、集體討論會根據實際需要召開,案件承辦單位應在會前匯總行政執法案件情況并送集體討論小組成員,可邀請相關部門人員列席,必要時可邀請法律顧問列席。
四、集體討論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承辦單位對違法案件調查過程、取得證據、查明事實、法律法規適用等進行陳述,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法制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理意見。
(三)與會人員對案件進行研究討論,形成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意見。
五、案件承辦單位根據案件研究討論情況,形成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六、案件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根據案件集體討論結果,依照法定程序對相應違法案件進行處理。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規定
一、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三、聽證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具體組織工作由承辦股室負責。
四、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二)對公民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或沒收1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沒收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四)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六、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應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由當事人在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字。
七、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主持人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提交授權委托書。
八、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九、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是否回避,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相關負責人審核決定。
十、案件調查人員在聽證中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在聽證會中當事人有權對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理由及依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有權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十一、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和議論。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城市管理部門記錄筆錄并終止聽證;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可以責令其退席。
十二、聽證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紀律和流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參加聽證會人員,詢問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宣布聽證開始。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并向當事人出示證據。
(三)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質證,并可提出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四)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分別作總結陳述。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或者補正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予以制止。
十三、聽證結束后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出具聽證報告,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參加人、記錄人、主持人;當事人與調查人員對違法的事實、證據的認定和對處罰建議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見和建議。城市管理部門或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認真審閱聽證筆錄和報告,充分考慮聽證主持人的意見,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十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無效:
(一) 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的;
(二)應當組織聽證,沒有組織聽證的;
(三)違反聽證程序的。
十五、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十六、本規定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鯉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
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一、為有效防止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確保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三、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對于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四、城市管理部門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關執法權的機關、單位領導干部和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五、其他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六、對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七、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應按人事管理權限并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辦案、處罰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辦案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八、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單位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十、具體辦案機構及辦案人員應當區分執法公開、合法咨詢、監督指導行為同非法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
(一)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指導、檢查、督辦等職責,并書面提出指導性或糾正性意見的不應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
(二)因履行職責需要,向辦案機構或辦案人員口頭了解正在辦理案件的有關情況,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進行,且辦案機構或辦案人員做好工作記錄的不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
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員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法制員隊伍建設管理,有效開展內部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推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鯉城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基層法制工作在全局法制工作中處于突出位置,局各中隊應設立一名法制員,各中隊法制員的任免、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三、法制員在局政策法規股指導和所在中隊領導下,組織開展本中隊的城管法制建設,負責日常執法監督管理,提供執法指導和法律服務。
四、法制員應當模范遵守、嚴格執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五、區城管局及各中隊為法制員履行職責創造條件、提供保障,給予法制員相應的經濟待遇,積極支持法制員開展工作。
六、法制員除參與中隊的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外,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根據審核權限,對本中隊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依法進行核實和初審;
(二)負責對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并對行政處罰案件執行、行政不作為等進行督促糾正;
(三)配合局政策法規股做好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復議、訴訟等的應對、處理工作;
(四)具體行政行為、重大事項的備案;
(五)負責執法文書管理;
(六)負責法制工作信息收集、統計和上報;
(七)組織法律法規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八) 協助、指導中隊法制建設,落實法制工作制度;
(九)負責基層中隊“一體化大融合執法”平臺(“閩執法”平臺)、“雙隨機”平臺等執法平臺的應用,配合“綜合查一次”“片區聯合執法”工作方案制度實施,負責執法行為在系統錄入。
(十)配合開展基層普法,以案釋法工作推進基層法治文化陣地建設。
(十一)完成領導和局政策法規股交辦的其他法制工作。
七、法制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與決策權。法制員參加中隊案件集體討論會議,列席所在中隊有關實施行政強制等工作決策性會議;
(二)執法建議權。法制員可就依法行政、法制建設等方面工作,向所在中隊和局政策法規股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現場糾正權。法制員在對所在中隊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中,發現執法行為不規范等問題,可現場予以糾正;
(四)直接匯報權。區城管局將不定期召開會議,直接聽取法制員履責情況匯報。法制員對阻礙其正常履行監督職責的情況也可直接向局領導匯報或者向局政策法規股反映。
八、法制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城管執法工作,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為人正派,勤政廉潔;
(二)熟練掌握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技能;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具有適應法制員工作要求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獲得現有規范化名稱;
(五)沒有違法違紀和行政執法過錯被追究責任等情況。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優先選拔為法制員:
(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
(二)法律本科畢業或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城管執法工作滿兩年的;
(三)其他能夠很好勝任法制員職務的情形。
九、法制員人選由本人申請或者中隊推薦,政策法規股負責進行考察,經局務會研究確定,由局統一發文明確。以后調整的,須征求局政策法規股意見,并報局領導審批,否則不得隨意更換。
十、法制員的任期每年由局政策法規股對法制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擔任法制員。
十一、法制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調整:
(一)無故不參加區行政執法局或者局政策法規股組織的法制培訓2次以上的;
(二)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三)在法制員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四)因執法過錯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五)不能勝任法制員工作或不主動履行職責的;
(六)因職務變化、崗位輪換、單位調動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制員的;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法制員的情形。
十二、法制員調整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及時會同局政策法規股另行選任法制員。
十三、對能夠積極履職并且表現突出的法治員,在年終評先評優、入黨等給予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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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