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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身份證:3607*******1431,身份證住址:江西省贛州市石城縣*************):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李超)涉嫌未取得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瓶裝燃氣銷售活動一案,已調查終結,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作出《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閩泉鯉城管罰告〔2025〕00045號),擬作出“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非法物品瓶裝燃氣氣瓶92個和違法所得拾壹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處人民幣伍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主要內容詳見附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和六十四條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因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請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我局領取簽收《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閩泉鯉城管罰告〔2025〕00045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萬琦芳
聯系電話:22289335
聯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涂門街352號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2月8日

公安機關備案號:3505020200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