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EVA鞋底、拖鞋生產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示時間: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5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EVA鞋底、拖鞋生產項目
二、建設單位: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
三、建設地點: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火炬工業區常興路425號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泉州眾創陽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項目概況:
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EVA鞋底、拖鞋生產項目擬選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火炬工業區常興路425號,租賃泉州鑫成鞋材有限公司閑置廠房,租賃廠房面積2081.1m2,年產EVA鞋底200萬雙,EVA拖鞋100萬雙。項目建設單位為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總投資50萬元,聘用職工20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時(夜間不生產)。
六、項目運營期應重點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項目無外排生產廢水,水槽定型用水經循環過濾系統過濾后循環回用;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三級標準(其中氨氮達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表1中B級標準)后,經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再經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排放。年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在:廢水≤270噸。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注塑、發泡工序產生的有機廢氣(以非甲烷總烴計)經集氣裝置收集由一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一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外排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及其修改單中表4、表9排放標準限值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項目廠區應合理布局,對攪拌機、抽料機等主要噪聲源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和減震措施,項目夜間不生產,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即晝間≤65dB。
4、項目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的建設要求設置危廢暫存場所,建設危廢暫存間,廢活性炭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委托具有危廢資質的單位處置。項目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建設要求設置一般固廢暫存場所,在顯著位置張貼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邊角料、殘次品、廢包裝袋集中收集后,暫存于一般固廢暫存場,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定期委托有回收處置能力的單位回收利用,并簽訂處置協議;廠區、車間內均應設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七、公眾參與情況
環評單位2025年02月17日在福建環保網平臺上將《泉州鯉城區榮安鞋廠EVA鞋底、拖鞋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信息進行第一次公示,于2025年03月05日進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眾監督,期間未收到公眾的反對意見。
八、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九、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22138810
地址:鯉城區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
郵編:362000